香港SCR重要控制人登記
注冊處通告截圖
在2018年3月1日生效的情況下,《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修訂)條例2018公司根據《(修訂)條例》,保留一份重要的控制器(SCR)登記冊:在香港注冊的所有公司(除上市公司外)都須確定持有重要管制的人,并保存重要的控制器登記冊,該登記冊的內容須在香港公司的注冊地址或香港的其他指定地址登記,任何時候,政府執法官員都會對其進行檢查。
新政策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成立的所有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均須有指定代表。指定代表必須是香港居民,可以是香港雇員、香港注冊會計師、香港執業律師或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持牌人。
未能履行上述職責是一項刑事罪行。公司及其負責人均可處第4級罰款(即$25000),且如果適用,每天$700。為確保真相,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300.000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見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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